第551章 不做行尸走肉(2/2)

,但制度只能是管理者管理公司的工具之一,而不能被制度主宰。

因为企业这东西是为服务的,而不是为制度服务的。

制度本身没有感,一旦被制度所控制,那么这家企业必然会越来越冷酷直至走向灭亡。

换句话说,讲制度可以,但绝对不能走向极端。

不只是公司,任何一种事物,一旦走向某个极端都是没有前途的。

但是吧,一般还想不明白这一点,尤其是国内的新生代企业,刚刚从野蛮生长的商业生态环境中走出来,正面临着西式化的商业思维和商业制度的侵袭,很容易被带偏。

在西方社会环境下,一家以制度为主的企业可以生存得很好,只要符合制度,符合法律条款,怎么都行,因为他们追求的就是利益最大化,什么社会责任感不社会责任感的,没有几个企业家会在乎那玩意儿。

但在国内,绝对不行。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某斯拉电动汽车因为销售事故车被判败诉,然后呢,某斯拉在败诉之后反手起诉原告侵犯名誉权并且直接申请财产保全。

从法律层面讲,这没问题,因为这是法律赋予所有自然和团体的合法权利。

但为什么招来骂声一片?

因为在国内这就是再明显不过的仗势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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