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46(3/6)

者。

四、以药剂犯之者。

五、对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

八、携带兇器犯之者。

老师一边享受我的服务,一边默背着加重强制性交罪的加重事由。

也有单纯针对行为手段作为加重条件者,例如325普通抢夺罪,以腕力改变财物之持有状态,相较于320的普通窃盗罪,抢夺的罪责即被加重。

我双手拨开老师的小阴唇,让舌头可以舔得更深入一点,直到舌尖都可以感受到老师阴道内的皱褶,还伴随着淡淡的鹹香味。

加重结果犯,则是以行为结果作为刑法加重事由。

例如226条第一项规定: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条之罪,因而致被害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项: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杀或意图自杀而致重伤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现在努力试试看怎幺完成刑法226条的加重结果。

老师在我手口并用的服务下,好像不再那幺不爽,总算把头转正了过来,但是眼中还是伴着不满,虽然脸颊上红扑扑的,整体看起来仍然是冷若冰霜。

怎幺可能啊,要因为强制性交而导致被害人受重伤或死亡,那不是太高难度了?第二项的羞忿自杀还比较有机会。

我想到之前吴亮益在陈香仪来代课时,搞到陈香仪假装羞忿不堪而跳楼的情景,心中不免一凛,也深感之前的我是多幺为老师被其他人染指而感到虐心,差点就一起跳了下去,刚刚的我却只沉浸于邱涵瑀身体带来的肉慾,难道我对老师的心意改变了。

怎幺不可能,连我都没看过她笑一下的邱涵瑀都能被你干浪叫暗爽,你可别小看你自己了!老师的酸言酸语说明她果然还在为那件事不爽,我赶紧乖乖噗滋一声就把龟头插进老师体内。

我说过了,要是没超过每分钟160下的心跳你就屎定了!老师把刚刚那个测心跳的仪器套在我中指上,虽然双腿张开让我插入,双手却紧紧抱在胸前,一副看你怎幺办的机车貌。

现在不是强制性交的加重结果犯吗?是我要干到您死亡或重伤,怎幺变成是我...我嘀咕了一下。

那我在上面也可以啊,看我会不会把你夹断!老师说完恶狠狠地就要把我按倒在地上。

不用!不用!我知道错了。

说着我就要去扳开老师的双手,看能不能藉由老师双乳的刺激让我的心跳早日破160大关。

干邱涵瑀的时候连她胸罩都没脱,现在好意思来脱我的喔?哇咧,那真的有点高难度了,老师根本就是要站在跟邱涵瑀同样的基础上,测试看我到底爱哪一个比较多嘛。

但是她忽略了一个因素,我会干邱涵瑀干得那幺起劲,新鲜感佔了很大的比重啊!虽然老师的身体我已经用过很多次了,但坦白讲这样完美的身段我怎幺可能会玩腻啊,何况她也是我第一个女人,我不可能爱邱涵瑀的肉体比她更多;但是上午那与邱涵瑀第一次的交合又确实那幺让人回味再三,我不知道要怎幺样才能让我的快感凌驾于那次性交之上!加重结果犯的成立要件有以下五点:1、行为人的行为成立基本犯罪。

例如你现在基于强制性交的故意干死老师。

哼,我看是比较难了。

即使老师没死,你强制性交的行为还是成罪。

老师一边享受我在她体内的进进出出,鼻子却故意哼了一声,嘲讽我这样的程度是干不死她的。

至于成立基本犯罪,也不以既遂或未遂为必要,有可能还在强制手段进行、性交行为还未既遂时,被害人已经重伤或死亡,这样子还是成立刑法226条;另外我国立法仅强调行为人的故意犯罪,不像德国还有过失犯的加重结果犯,例如『失火致死罪』,我国的加重结果犯都建立在主行为故意的前提上。

我把老师的双腿往她的身体折,让我的阴茎可以干深一点,不过不管我怎幺故意用力冲刺,老师总是连一声浪叫都不肯发出,还是故作镇静地讲述关于加重结果犯的内涵。

2、客观上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之结果。

例如强制性交的所谓『性交』,只要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器具进入性器或肛门,或以性器进入口腔等即为已足,如果发生重伤或死亡结果,就是基本构成要件以外之加重结果。

3、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有因果关係。

要构成226条,强制性交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必须有因果关係,总不能说你今天强制性交完老师,结果老师飞机失事身亡,看起来该当强制性交、被害人也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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