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46(3/6)
者。
四、以药剂犯之者。
五、对被害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运输之
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
七、侵住宅或有
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
八、携带兇器犯之者。
老师一边享受我的服务,一边默背着加重强制罪的加重事由。
也有单纯针对行为手段作为加重条件者,例如325普通抢夺罪,以腕力改变财物之持有状态,相较于320的普通窃盗罪,抢夺的罪责即被加重。
我双手拨开老师的小唇,让舌
可以舔得更
一点,直到舌尖都可以感受到老师
道内的皱褶,还伴随着淡淡的鹹香味。
加重结果犯,则是以行为结果作为刑法加重事由。
例如226条第一项规定: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条之罪,因而致被害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项:因而致被害羞忿自杀或意图自杀而致重伤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现在努力试试看怎幺完成刑法226条的加重结果。
老师在我手并用的服务下,好像不再那幺不爽,总算把
转正了过来,但是眼中还是伴着不满,虽然脸颊上红扑扑的,整体看起来仍然是冷若冰霜。
怎幺可能啊,要因为强制而导致被害
受重伤或死亡,那不是太高难度了?第二项的羞忿自杀还比较有机会。
我想到之前吴亮益在陈香仪来代课时,搞到陈香仪假装羞忿不堪而跳楼的景,心中不免一凛,也
感之前的我是多幺为老师被其他
染指而感到虐心,差点就一起跳了下去,刚刚的我却只沉浸于邱涵瑀身体带来的
慾,难道我对老师的心意改变了。
怎幺不可能,连我都没看过她笑一下的邱涵瑀都能被你到
叫暗爽,你可别小看你自己了!老师的酸言酸语说明她果然还在为那件事不爽,我赶紧乖乖噗滋一声就把
进老师体内。
我说过了,要是没超过每分钟160下的心跳你就屎定了!老师把刚刚那个测心跳的仪器套在我中指上,虽然双腿张开让我,双手却紧紧抱在胸前,一副看你怎幺办的机车貌。
现在不是强制的加重结果犯吗?是我要
到您死亡或重伤,怎幺变成是我...我嘀咕了一下。
那我在上面也可以啊,看我会不会把你夹断!老师说完恶狠狠地就要把我按倒在地上。
不用!不用!我知道错了。
说着我就要去扳开老师的双手,看能不能藉由老师双的刺激让我的心跳早
冲
160大关。
你邱涵瑀的时候连她胸罩都没脱,现在好意思来脱我的喔?哇咧,那真的有点高难度了,老师根本就是要站在跟邱涵瑀同样的基础上,测试看我到底
哪一个比较多嘛。
但是她忽略了一个因素,我会邱涵瑀
得那幺起劲,新鲜感佔了很大的比重啊!虽然老师的身体我已经用过很多次了,但坦白讲这样完美的身段我怎幺可能会玩腻啊,何况她也是我第一个
,我不可能
邱涵瑀的
体比她更多;但是上午那与邱涵瑀第一次的
合又确实那幺让
回味再三,我不知道要怎幺样才能让我的快感凌驾于那次
之上!加重结果犯的成立要件有以下五点:1、行为
的行为成立基本犯罪。
例如你现在基于强制的故意
死老师。
哼,我看是比较难了。
即使老师没死,你强制的行为还是成罪。
老师一边享受我在她体内的进进出出,鼻子却故意哼了一声,嘲讽我这样的程度是不死她的。
至于成立基本犯罪,也不以既遂或未遂为必要,有可能还在强制手段进行、行为还未既遂时,被害
已经重伤或死亡,这样子还是成立刑法226条;另外我国立法仅强调行为
的故意犯罪,不像德国还有过失犯的加重结果犯,例如『失火致死罪』,我国的加重结果犯都建立在主行为故意的前提上。
我把老师的双腿往她的身体折,让我的茎可以
得
一点,不过不管我怎幺故意用力冲刺,老师总是连一声
叫都不肯发出,还是故作镇静地讲述关于加重结果犯的内涵。
2、客观上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之结果。
例如强制的所谓『
』,只要
器或
器以外之器具进
器或
门,或以
器进
腔等即为已足,如果发生重伤或死亡结果,就是基本构成要件以外之加重结果。
3、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有因果关係。
要构成226条,强制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必须有因果关係,总不能说你今天强制
完老师,结果老师飞机失事身亡,看起来该当强制
、被害
也死亡。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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