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无罪释放(1/1)
正文 无罪释放
第2节 无罪释放上午十点,陈佳杀案经过近半年的侦
和审理,终于在市
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了,整个审判大厅座无虚席。最新地址发送任意邮件到 ltx Sba@gmail.ㄈòМ 获取
由于该案比较特殊,原、被告双方亲友、家属,社会各界士,报社和电视台的记者均前来参加旁听,电视台的主持
韩雪专程来此做现场采访报道。
被告陈佳,
,3o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因涉嫌故意杀
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关押在省城拘留所。
辩护,省第一律师事务所王律师。
市民检察院指派徐检察官支持公诉,被告
陈佳到庭参与诉讼。
市民检察院指控,被告
陈佳三年前,因丈夫林峰犯有罪,提出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林峰出狱后,对陈佳进行纠缠,多次对她进行。
在陈佳和刘建波举行婚礼时的婚礼现场,林峰将他陈佳时的照
到新郎手里,陈佳在亲朋好友的诧异声中,逃离婚礼现场,躲进了唐城大酒店1o2o房间。
陈佳在酒店房间里,想起她曾与林峰结婚后,遭遇到林峰的各种和**上的折磨,林峰出狱后,对她百般摧残,万念俱灰,顿起杀机。
于是,她去药店买了一瓶安眠药,又在超市买了一瓶酒,主动将林峰约到宾馆房间里,以他们重归于好为由,灌林峰喝酒。
林峰服用含有大量的安眠药的红酒之后,觉得相当困乏,全身无力,陈佳拿出一把水果刀将其杀害,然后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认定被告陈佳构成了故意杀
罪,提请对被告
依法惩处。
被告陈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辩称自己是被
的,无罪。
其辩护王律师在辩护中称,被告
陈佳犯故意杀
罪的动机,是由于受到了受害
的胁迫,危及生命的
况下,迫不得已的
况下,才进行自卫的,应依法宣告无罪,并向该案提供了刘建波家的保姆张琴,林峰的堂妹林芳,以及何莹替陈佳作证。
保姆在法庭上,讲述自己遭遇林峰后,林峰迫她做线
,充当自己的帮凶,暗中监事陈佳,向他提供陈佳的生活起居,并在李建波和陈佳的婚礼上,指使她拐走刘建波的
儿,林峰把刘建波的
儿当
质,向刘建波索要一百万元等等。
林芳说,她是林峰的堂妹,是堂兄林峰将她从乡下带来的,照理讲,应该替林峰讨回公道,可是,林峰的确是一个罪大恶极之。
为了阻止刘建波和陈佳结婚,让自己在刘建波的茶杯里投放药物,刘建波和她在办公室发生关系时,林峰打电话通知陈佳前来捉,致使自己身败名裂。
何莹也将林峰指使保姆伙同她在刘建波的牛杯里下药,两
上床上,被陈佳撞见,差点
坏他们的婚姻经过,如实地说了出来。
王律师还向法庭提供了林峰刑满释放后,分别在万通国际城,城南小区等地室盗劫的相关证据。
在场参加庭审的群众一片哗然。
大家纷纷谴责林峰的斑斑劣迹,均认为此最大恶极,而陈佳既是一个受害者,又是一个为民除害的英雄,对她的杀
行为表示理解,并要求法院对她从轻发落,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法院查明,林峰确实被陈佳在酒中投放了大量的安眠药,在他昏睡之际,将其杀死,但事出有因,完全是因为受到了林峰的迫害,出于自卫对他进行正当防卫,该案件属于防卫过当的范畴。
法院认为,市民检察院指控被告
陈佳故意杀
罪的动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不予认定。
经过十几分钟的休庭,市民法院廖庭长当庭宣布,被告
陈佳及辩护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和意见,经查其理由确实,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
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
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
陈佳无罪,当庭释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次
起十
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省高级
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