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5/7)
像是公正呀,是公平呀,是客观呀,是查无实据是绝不可能办的呀,是倾向大多数要向少数
争权、争利、争民6主、争平等的呀。但事实表明,法律既不能给
们公平,也无法给
们客观。甚至连给
们能实事求是的解决问题的可能都一点没有。为什么呢?因为法律的权柄无法更多的掌握在更多
的手中。法官的权柄也只有法官才能拥有,再多任何一个
,可能都不具备。而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在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之下,靠法律解决问题,那其实都是在最终,在最迫不得已的
况之下,才有可能,才有可能需要。而并非是今天生活在现实中的
们,每天全都必须事事躬亲必备的要去与法律打什么
道。具体的说就是法律能解决的,它也不一定就去给你解决,因为解决不过来。而法律解决不了的,那就再指望法律去解决,也一点不顶用。今天什么问题靠法律解决不了呢?首先还不是
6权,而是事权。因为事权的存在表明只有当事
才能具体有发言权,有决定权,有处置权,有诉诸法律权。但事实表明,许多事
其实都是事过境迁,甭说找不到
,找不到证据,就是找到了,还能不能还原事务的本来面貌,那其实也都是个说不清,道不明的
况。而就此也可以说,靠法律解决问题,多数都是属于解决的不了了之。治不了标,也更治不了本。而治不了标,更治不了本,那解决起来到底能有多大意义,其实也就可想而知了。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那么法律能解决什么问题呢?要我说,除非谁家的问题发生了之后不认账,比如打了
不承认打
,偷了钱不承认偷钱,还有不管是坑了国家还是害了
民,统统的,不管
了什么坏事,如果具体当事
一点不想悔过,一点不想自新,不想通过个
的努力,重新为社会挽救其造成的种种不良影响和损失,那么在此种
形之下,那么法律如果不能义不容辞的承担起其一定的应有的义务、责任,那它就是失职、失责。而这样就是说,治理国家,治理社会,首先就不是要促使
们全都能尽量逃避责任,逃避惩过。而是要号召
们,不管发生了什么问题,只要一律敢公开承认,那就一律不予以法律解决。或者说只要你不找法律,法律绝不会堵上门去找你。可今天的现实却有一种处处相反的劲
。却有一种不拿法律解决问题就誓不罢休的劲
。就好像什么问题如不通过法律解决,那就全都不公,不正义,不公平。可事实有这么一回事吗?”
她说:“我明白了。这说到底还是我们体制的问题。呵呵!我的论文里面更不能写了。这可是雷区。”
我点,“对,是体制的问题。不过你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去思考。比如,我们的体制是好的,但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这样的基础上谈依法治国的问题就比较新颖了。”
她瞪大眼睛来看着我,“对呀。这是一个不错的思路!冯主任,想不到你这个学医的对这方面也很有研究。看来我以前还是对你了解不啊。”
其实我刚才也确实有些卖弄的成分在里面,因为没有知道我内心里面的那种自卑和不安。一直以来我总觉得别
都是用一种异样的眼光在看我,似乎我现在的职位完全是靠关系来的,也许在很多
的眼里我就是一个
包。
从刚才何秘书的那句话里面似乎也证实了这一点,不然的话什么叫“看来我以前还是对你了解不”啊?
她是何省长的秘书,如果她对我的印象发生了改变后多多少少是可以影响到何省长对我的看法的。在官场里面混,社会关系固然非常重要,但是一个在领导眼里有能力、有内涵却也一样的重要。
记得我曾经在某本杂志上看到一道选择题:一是:一个好单位,但是却有一位糟糕的领导;另一个是:一个差的单位但是却有一位不错的领导。这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我觉得应该选择前者。因为既然那个单位很好,很有发展前途,那么上边迟早会发现那位领导的问题的,一定会撤换这个的。这其中的道理与领导的用
标准有关,因为很少有真正喜欢使用
包的领导。试想:用了
包结果坏了事,那不是会牵连到使用他的
吗?
包坏事的几率肯定会比能
大得多。而且,当领导的
是最在乎自己的颜面的,没有谁喜欢别
说自己是武大郎开店。
我与何秘书一直在这地方闲聊着,微风习习中让感觉很舒服。现在我倒是觉得这样的
子似乎比上班还是要舒服许多。
我们谈了一会儿后,何秘书忽然来问了我一句话:“冯主任,听说你把高楼市的市长和市委书记都给得罪了?”
我顿时被她的话给吓了一跳,因为我想不到她竟然也知道此事了。这件事本身并不大,而此刻我最担心的就是这件事
越传越远,说不定到时候还不知道会传出什么样的版本来呢。
于是我急忙地问道:“你怎么知道这件事的?”
她回答我道:“我听何省长在对我说。她说你还是太年轻了,做起事来有些冲动。”
我顿时就放下心来,因为我知道她告诉我这件事完全是为了我好,毕竟她是何省长的秘书,这样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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