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5章 父与子(1/2)

黄超倒不至于因为一个穷凶极恶的少年而震撼,在他数百年的经历中,已经见过太多惨绝寰之事,因为他本而毁灭的国家和民族更是不计其数。地址失效发送任意邮件到 Ltxs Ba@gmail.com 获取最新地址如果以那些世界的受害者来评价,这少年相比黄超,已经是不痛不痒的一般恶棍。

“我们也没有办法,”一个中年警察诚实地对黄超说,“就算把他抓回来,等到审判之后,还是不能让他定罪,这次因为局座你出手救,被害的孩子没有生命危险,这小子恐怕更容易就被放出去。估计又是让家长严加管教,哼,如果这有用就好了!”

看起来,黄超救反倒让杀者更轻松地逍遥法外,似乎还助长了他嚣张气焰。但是黄超却不会为此有什么愧疚,黄超感到,救一个无辜被害的孩子意义更大,至于这个冥顽不灵的恶魔少年,他照例教他重新做即可,对方也不用妄想逃掉。黄超可没有惯着“熊孩子”的习惯,他从小接受的教育,可是小时偷针,长大偷金,三岁看老之类的话,至少他周围的大,还没有哪个无耻到用“他还是个孩子”这种理由,去肆意娇惯包庇自己的小孩。

每一个熊孩子背后,都站着某些道德堪忧的成年,小孩本来没有善恶观念,让他们适应类社会,本来就是做父母的职责。然而很多父母却根本没有尽到教育责任,他们很多连自己都管不好!更不用说去好好地教育孩子!父母这样重要的职业,却可以不需要任何资格,任何都可以随意上岗,想想就让感到绝望,难怪会出现各种丧心病狂的熊孩子。

他们实在是把家教的责任,不负责地摊给了全社会,顺便让无辜者承担他们子“家教缺失”的后果。

很快,杀少年的父亲就来到警察局,他嘴角着酒气,骂骂咧咧说道:“这小王八蛋,你们要杀要剐都随便你们,我没钱,什么也赔不起,不要想找我赔款!要是死了,就让他偿命,你们怎么办就怎么办!”

能怎么办?按照法律,就算死了,也不用让这个刚上初中的小子偿命,父子两个表面看起来满不在乎,光棍地表示,要一颗要命一条,可是这两个未尝不知道,小孩犯罪不会怎么追究!现在什么时代了,哪有会完全不懂法律?

黄超眼中冷芒一闪。他现在再了不起,也不能从明面对付这样的,因为对方,真的是受了法律保护。没错,这个还不到十四岁的少年,在之前把强(和谐)和杀罪都犯了,可是他的确受着法律的照顾。对这种恶魔少年保护太过,让旁观者都难以接受,更不用被害的亲

《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为这类规定,所以很多小孩在犯下极为严重的罪行后,却可以免除任何惩罚。如果他们真是无意的,无知的,那也未尝不能“治病救”,可现在是什么时代了?因为各种发达的媒体,孩子心智成熟年龄早就与之前的年代不同,他们什么不懂?再不懂法律,难道不明白不能强(和谐)**?不能杀

活了十来年,如果连这种基本的事理都不懂,真的还能算类社会成员?如果说从小父母都没有告诉他这种基本的道理,他父母也应该为这种事付出代价。

这样的未成年用丧心病狂来形容不为过,不满十三岁的,都可以强(和谐),把受害者或家杀死,焚尸灭迹等事也做得毫不生疏。还有些,就像虐杀小动物一样,把幼小的孩子弄死,对此不以为意,甚至都没有太多紧张和愧疚……这样的心态,成年中恐怕也只有变态杀狂能与之媲美……

小时候就这么残忍,放任不管,他们会认为,做这件事没什么大不了的,最多也就被骂一顿打一顿!以后还会继续残忍的对待其他!这是对广大善良的孩子们的不公平,不负责,威胁到了其他的生命安全!

本有个经典案例,未成年,曾经杀死一对母还****他却因为未成年只收到“有期徒刑”的惩罚。受害者的家属,这个男失去了妻子和儿,却只能看着对方因为年龄受法律保护。他悲愤说道:“……我对司法很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的权益,司法重视的是加害权。被害者的权在哪儿?被害家属的权益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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