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章她失忆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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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青橙拿出手机看上一期林老师的普法视频。

那几天忙着合唱团的事匆忙上传了都没时间好好看看。

林老师讲了上次留下的作业,就是那个十二岁孩牵狗出去玩,结果狗绳把老绊倒身亡的案例。

问狗主李四及其儿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

林老师做了很详细的分析。

“首先,从刑事责任上来看,这是一次意外事件,无需担责。

刑事责任必须有犯罪,犯罪的话有构成四要件——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

而主观方面要求行为具有过错,即是故意或是过失。

在本案中,第一,狗主也就是李四并没有故意。故意是指明知行为可能或必然造成危害后果,却依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而李四把狗拴在门,事先并没有预料到这个行为可能会造成他死亡。

第二,狗主也没有过失。过失是指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因为过于自信而仍然为之造成危害后果,或本应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却没有预见到,从而造成危害后果。

而本案李四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死的后果,也不是因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所以这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一次意外事件,所以没有过错。

即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而且李四的儿才十二周岁,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不符合犯罪主体条件,也不需要责担刑事责任。

但如果牵狗的是成年,她看见老被绊倒还逃跑的况,明知老伤势严重,不及时救助会死,仍然逃跑的,就涉及不作为的故意杀罪。

如果该子认为老虽然受伤但不至于死亡,于是逃跑,就涉及不作为的过失致死亡罪。

也许有会说,刚才不是说了是意外,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吗,怎么又要了?

那是在讲狗撞老之前和之时是不用承但刑事责任的,因为那不可预见。

可是撞倒之后会产生一个救助义务,如果成年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就涉及过失致死亡罪。

好在这个案例中孩子才十二岁,所以没有这个刑事责任。

从民事责任方面分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关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或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是老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是意外被绊倒身亡,所以动物饲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老故意去殴打狗,造成狗绳绊倒他,那动物饲养连民事责任都不用承担。

而本案中牵狗的孩只有十二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她造成的他损害,应该由监护承担侵权责任。

她在刑事责任上没有过错,在民事责任上却是有过错的。

也就是说老的家属可以向她的监护提出民事赔偿。

至于赔偿多少就由双方协商……”

苏青橙看着视频,听着林老师抑扬顿挫的声音,还没等看完就睡着了。

岳景城想问苏青橙明天什么时候去医院,在外面敲了敲门,明明听到里面有声音却没应。

推开门看了看,苏青橙拿着手机已经睡着了。

他的眼眸里浮起淡淡的笑,小丫心也是真大,都不锁门,也不怕自己对她做什么吗?

他轻轻走过去,把苏青橙手上的手机拿下来,关了,放在床柜上,帮她把被子盖好。

然后又轻手轻脚走出来,关上灯,再关门离开。

第二天苏青橙醒来的时候已经快十点钟了,她连忙起身。

去到客厅发现餐桌上贴了一张便签,岳景城说他有事外出了,早餐在锅里,下午再一起去医院看那个苏青橙。

苏青橙想了想,先给凌薇发了一个微信。

“薇薇,你在京城吗?”

“在,有事儿?”凌薇回复。

“你的朋友苏青橙醒过来了,我们一起去医院看她吧?”

“真的,什么时候的事?”凌薇大喜。

“就是昨天,不过她现在暂时还说不了话,好像也失忆了,不知道她还记不记得你。”

“什么?”凌薇大吃一惊,“她失忆了?”

“有可能,所以我们一起去看看她,看能不能让她想起点什么。”

“那我马上过来!”

“好,我在蔚春园门等你!”

苏青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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