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两百二十三章 大股东小股东(3/3)

一者小东难以获得相关证据;再者利润分配事项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法律也对此保持谦抑,会尽量尊重公司自决;三者法律也难以直接作出分配利润的判决。

而要求公司回购其权,这个更难,因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回购权的条件,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却连续五年不分红,对该项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东可以要公司收购其权。

但是如果啊,万一公司五年之内给东分十元钱,那这一条就不适用了。

所以有些绝望的小东准备转让权,退出公司,这也行不通……

为什么?

因为如果公司不回购权,大东也不接受小东的权转让,小东向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又无接收。

这时,小东如同被吊在半空中一样,无计可施。

从以上况看出,小东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付出的代价巨大。

所以为什么说大东可以一手遮天,为什么很多公司都喜欢有控权,这就是原因了。

所以要想解决这种事的发生,只能够事先预防的。

因为事后的话小东的维权成本过高,是因为在合作之初,没有将与分红有关的内容进行约定。

所以如果有小东想要公司,那么最好在一开始的时候建议合伙各方事先建立合作规则,在章程中约定清楚。

比如财务要公开透明,财务员每将财务收支明细发至东指定邮箱,东对财务有任何异议,可书面或向财务提出,财务员负责解释,直至提升东会会议。

然后加上公司正常预算之外的费用支出,须事先经一名小或书面同意,当然如果数较多,小东委托一名东负责对接。

同意的,须在十五天之内书面确认。未经确认的费用,大东自行承担。

然后就是要求东可将年度财务报表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审计后存在瑕疵,审计费用由财务员和控东承担。如审计后无问题,费用由提出审计的东承担。

然后也要约定一个东西,那就是约定每年至少分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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