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章 颠倒黑白(1/2)
据《锁阳法制报》报道,本市郊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车祸致
死亡案,因为案件复杂,审理难度很大,判决后的争议更大。最新地址发送任意邮件到 ltx Sba@gmail.ㄈòМ 获取现将有关
况报道如下:
一、案
摘要
20xx年3月6
19时40分左右,林某某(男,40岁,省城河
区
)驾驶宝马越野车沿本市西出
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坡路时,与步行在公路上的白某某(男,57岁)相撞。
林某某随即下车查看,发现白某某被撞倒在地,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林某某在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员、未报警的
况下将白某某拖至公路中间,然后驾车逃逸。
稍后,海龙长途运输公司载重车司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均为海龙公司员工,已经另案处理)驾驶载重汽车经过肇事地点,因疏于观察从被害
白某某身上碾压,致使白某某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
白某某被林某某撞击后并未立即死亡,其死亡的原因是重型颅脑损伤,系王某某等
驾驶的载重汽车碾压所致。
经
警部门认定,在第一次
通事故中,林某某负全部责任,在第二次
通事故中,王某某等
负主要责任,林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害
白某某在两次
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肇事
王某某等
在从事长途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
通安全法,造成一
死亡的重大
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构成
通肇事罪是没有争议的。
但因被害
白某某的死亡是由于两次车的连续碰撞、辗压造成,有别于一般的
通肇事案件,对本案另一肇事
林某某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构成何罪,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意见:林某某不构成犯罪。在第一次
通事故中,犯罪嫌疑
林某某虽具有违反
通管理法规的故意,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根据法医鉴定,被害
白某某被其所驾驶的宝马越野车撞倒后,并没有立即死亡,而且也不能确定其伤势轻重。
而被害
的伤势轻重程度是
通肇事案定
的一个主要依据,若白某某在受第一次碰撞后伤势确定为重伤,则林某某的行为构成
通肇事罪,若白某某当时伤势仅为轻伤,则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
通肇事罪。
在此
况下,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可以得出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
通肇事罪的结论。在第二次
通事故中,虽然造成一
死亡,但林某某承担的是次要责任,也不能构成
通肇事罪。
由于被害
白某某的死亡是因为王某某等
驾驶的载重汽车第二次撞击碾压所致,所以林某某对被害
白某某的死亡没有主观上的过失,被害
白某某的死亡同林某某违反
通管理法规的肇事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害
的死亡不是林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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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林某某对被害
的死亡没有预见的义务和能力,故林某某对被害
的死亡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不能客观归罪。
第二种意见:林某某构成过失致
死亡罪。在本案中,林某某实际上在主观方面有两个过失,第一个过失即其驾车撞伤白某某的过失;第二个过失即林某某作为在本地工作的
,应该知道肇事地点位于当地
通要道,
来往车辆频繁,也应该清楚事故发生时间为晚上8时左右,在雪大路滑夜晚能见度低、不断有车辆经过的
况下,应该有义务预见到被害
被其车辆碰撞后倒地不起,若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很可能受到来往车辆的再次撞击或碾压。
但林某某却为了逃避责任而驾车逃逸,任由被害
倒卧在机动车主
道上并被大雪埋没。此时,不论其主观上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还是已经预见到危害后果而轻信可以避免,
其主观罪过均为过失。在客观方面,由于林某某的不作为,使被害
的生命安全处于极度危险状态,并因此遭受了王某某等
驾驶的载重汽车的第二次碰撞、辗压,最终导致了被害
死亡后果的确定发生。
因此,犯罪嫌疑
林某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
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过失致
死亡罪。
三、案件评析
本报征询了几位法律专家的意见,他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林某某驾驶宝马越野车将被害
白某某撞倒在地后,根据我国《道路
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
通事故,车辆驾驶
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
身伤亡的,车辆驾驶
应当立即抢救受伤
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
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
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
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
、过往车辆驾驶
、过往行
应当予以协助”。
这就意味着林某某对被害
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该救助义务自然包含着一种预见义务,即如果不及时对被害
实施救助,被害
可能会由于伤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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