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2/4)
的,让犯自己把
道套上去。
有时候犯自己也会想象出一种她们自认为不错的姿势,刘弃照样会为她们制出合适的刑架。正是为了保证行刑尽可能顺利和无痛苦,在老队长的建议下,苏文武、刘弃和老队长共同申请成立了别州特别刑事技术研究所,并在老刑场的院东又加了一重院子,盖起了一座小
楼,后来对犯的行刑就改在小楼中进行。
枪决刑的进一步发展则是在枪械上。发布?╒地★址╗页w\wW.4v?4v4v.us苏文武发现尽管从道行刑可以避免在体表形成损伤,但却无法避免
坏胸腹腔中的内脏,而这些又是医学研究最重要的器官,于是便同刘弃研究,尽可能减少对内脏的
坏。
最后的结果是,设计了一种比普通缝衣针粗不了多少的超小径子弹,并且是用
末材料压制而成,
击时,细小的子弹以不太高的速度穿过胸腔和腹腔,由于
径小,几乎找不到子弹从内脏穿透的弹孔。而且内脏都是软组织,不会对子弹产生任何有价值的影响。
当子弹从颅底的小孔颅腔时,由于同颅骨碰撞而
碎成细小的
末,直接将大脑大面积
坏,导致
犯瞬间死亡。再后来,刘弃发现子弹
径太小了枪管不好加工,而且发
药的数量也不易控制,为此发明了不用火药的电磁枪,可以利用电磁感应将子弹按需要的速度发
进
犯的身体中去,但不管怎样,枪管都制得特别粗,后来还改成了金属枪管外加包塑胶的形式,并增加了加热器,使枪管在使用时保持与
的体温十分接近的三十七度左右的温度,所有这些都是为了尽可能给予
犯所需要的那种类似
的快感。
后来,研究所又添置了实时光瞄准具,使击时子弹能够百分之百地通过枕骨下面的小孔,这样一来,特刑队的所有队员都能利用这些设备顺利地将那些
犯打发掉,苏文武的劳动强度减轻了,就可以把更多的
力用来关注研究所的管理和行刑技术的研究中。
别州向来有为匪的传统,文革的混
使
们暂时忘记了这种传统,文革一结束,便又沉渣泛起。别州的
犯罪比例并不比其他地方高,监狱中的
犯也并不比其他地方多,但别州
犯中的重犯数量却比别处多得多。平均每三个别州
刑事犯中就会有两个是十五年以上的重犯,而其中因抢劫、杀
而判死刑的
犯数量甚至占所有
犯的一半还多。相反,在其他地方最多见的
犯罪和盗窃却几乎没有。
就拿几次全国的“严打”来说吧,象别州这样的
数量,一次“严打”
杀个千把比例不算高,但其中有二、三百
是十八岁到三十岁之间的年轻
犯可就是十分特别了,因为其他地方死刑犯中
犯的比例最多也超不过百分之五,别州竟能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这一点实在让
琢磨不透。发布页LtXsfB点¢○㎡
不过没关系,反正特刑所是研究如何行刑的,不是研究为什么犯多的,只要
好他们自己的事就行了。
犯多了,别州特刑
所专门针对犯的行刑方法、行刑设施和经验也就特别丰富,光是供固定
犯用的木制架子就曾作了四十多套,在库房中占了很大的地方,后来苏文武与刘弃共同研究,吸收古代安乐车和现代组合夹具的结构,研制出可任意改变形状的组合式刑架,这才解决了占地问题。『发布邮箱 ltxsba @ gmail.com』
不过,还有一个问题迟迟没有解决,由于犯们被当面告知行刑方法后,心理上的遮羞布便彻底除去,所以几乎所有
犯都在刑前提出了享受
生活的要求,但很长时间内,都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
直到后来,一个身为市大代表的
律师提了一个地方
死刑程序修正案送
讨论,并在会上据理力争,终于获得通过,后来送全国
大法律委员会讨论,由于别州属于少数民族自治区,有按照民族习惯制定与国家宪法不相抵触的地方法律的权力,所以这一修正案最终通过。修正案的内容是:“凡属在别州市执行死刑的
罪犯,执行前有如下权力:
一、选择获得别州市大法律委员会批准的不同执行方法的权力,选择和放弃选择均应书面确认,并有在法院指定的执行时间前五分钟以外要求变更的权力,但不得借此拖延执行时间;
二、涉及死刑程序中需要向男工作
员
露或使男
工作
员触及犯
器官的,犯
有要求
工作
员在场监督的权力,但不得以个
隐私为由拒绝必须的程序;
三、犯有权拒绝死刑执行程序中必须的照片、录像等图像
记录被用于司法手续和档案之外的任何公开用途,如果有关部门需要在公开场合使用这些记录,则必须在犯
执行前得到其书面授权,该授权犯
自己可以以任何形式予以撤销;犯
有权决定自己遗体的处理方式,如有关部门需要使用遗体,必须在犯
执行前得到其书面授权,该授权犯
自己可以以任何形式予以撤销;
四、犯有权要求执行前一周内享受
生活,但
生活对象只能在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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